禁渔期电鱼,峨眉两男子“遭起”!
国家生态日来临之际,峨眉山市法院开展了环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峨眉山景区电鱼犯罪案件,李某、宿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现场
2024年3月11日21时许,李某、宿某潜至峨眉山市黄湾乡峨秀村峨眉河段(位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电鱼。当晚23时许,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挡获,查获电鱼工具及野生渔获物97条(净重6481克)。经认定,李某、宿某电鱼行为,共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71291元。
因李某、宿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峨眉山市法院判令二人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责任。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案发生在峨眉山这一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景区内,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典型案件。峨眉山市法院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督促其全额缴纳,彰显了峨眉山市法院守护秀美峨眉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编辑:张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