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惠民】违约赔偿起纠纷,暖心调解化干戈
事件背景
2022年,张某与乐山市沙湾区踏水村65户村民签订了为期5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租用踏水村84亩土地用于稻药轮种。后因种植持续亏损,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均受损,张某于2024年5月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关于是否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数额问题,双方虽经村组出面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此产生矛盾纠纷。
各方诉求
张某:种植持续亏损,继续履行合同损失更多,现要求解除合同。
村民:如果解除合同,违约金如何赔偿。
调解经过
受理调解申请后,踏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就双方争议事实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针对该案涉及人数较多的特点,制定了“集中+分散”“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案。第一时间召开村组“坝坝会”,向群众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的利弊。
(踏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村组“坝坝会”)
达成协议
在历时两个月的多次协商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踏水村涉及租赁土地的65户农户全部同意解除合同并获得违约金4万余元。
(租赁土地农户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违约金)
调解员提醒
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应遵循《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需要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编辑:张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