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叔叔!我不想和弟弟分开,请你不要让我们分开,好不好?”这是在竹园法庭案件审理的调解现场,小女孩突然的发声,此话一出,正在激烈争论的原、被告双方面面相觑,瞬间无声……
基本案情
黄某与聂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分别生育长女黄大大(化名)、次子黄小小(化名)。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7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黄大大由母亲聂某抚养,婚生子黄小小由父亲黄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可是在女儿黄大大随母亲聂某生活了一年多后,黄某的父母由于过于思念孙女黄大大,于是将其接到黄某身边和孙子黄小小一起生活至今,现在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女儿黄大大大的抚养权给自己,并要求被告聂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就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呵护其健康成长出发,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聂某表示黄某现在并没有稳定的工作与充足的生活来源,不能给女儿很好的物质条件,同时自己也十分疼爱自己的女儿,并不想失去女儿的抚养权。
就在原被告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女儿黄大大告诉承办法官,她不愿意与弟弟小小分开,想要和弟弟一起生活,承办法官在听取了被抚养人的真实意愿后,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动情说理、细心释法下本案达成了调解,原被告双方也愿意听取女儿的意见,最终黄大大的抚养权归黄某所有,聂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在已经有一定自我意愿和内心想法的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除了考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更多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能给她营造一个积极乐观成长的氛围。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大幅攀升,关于抚养纠纷的各类案件层出不穷,无论如何,父母的爱始终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希望无论父母的婚姻走到何种地步,都能多多尊重孩子的意见与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