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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乐山首例跨省跨区域非法收购、出售“三有”动物及其制品案获判
www.leshanpeace.gov.cn 】 【 2023-05-23 09:59:56 】 【 来源:五通桥检察

蟾蜍具有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

  

蟾衣、蟾酥和内脏均可入药

  

一些违法分子利欲熏心

  

频频向蟾蜍伸出黑手……

  

  案件一览

  

  2023年5月22日是第23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五通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省跨区域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经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依法认定万某某等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办理回顾

  

  2021年6月30日,五通桥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五通桥区杨某某(已判决)准备将收购的野生蟾蜍和蛇类贩卖至成都市,当日凌晨民警在高速路口将杨某某挡获,现场查获蟾蜍8640斤、蛇类158条。

  

  蟾蜍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在农村地区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与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一样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杨某某交代,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新都区某养殖合作社将收购杨某某野生蟾蜍和蛇类的万某某、周某某、王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活体蛇504kg,蟾蜍28730kg,烘干蛇3050kg。获悉此案后,五通桥区检察院立即派员提前介入,赶赴前述养殖合作社,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调查取证意见20余条。

  

  2021年8月6日,万某某等三人被五通桥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22年1月6日,公安机关移送至五通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10余本卷宗进行认真翻阅,对30余张证物光盘仔细观看,梳理手机转账、聊天记录上万余条,认定万某某等3人非法收购野生蟾蜍和蛇类,并雇佣工人提取蟾蜍浆液、烘制蛇干,将蟾蜍活体及其浆液、蛇干进行出售获利。同年5月27日,五通桥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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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定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万某某通过租用四川省成都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场地、驯养繁殖许可证、营业执照后,陆续改建了冻库和生产车间。同年7月初,经万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来到某合作社,介绍了取浆工人前来上班,并负责日常管理、督促工人,参与野生动物的收购、称量、对账,联系销售蟾蜍浆液。被告人周某某系万某某的妻子,主要负责管理账目及款项的收支。

  

  万某某、王某、周某某非法向他人收购大量的野生蟾蜍和蛇类,安排工人提取蟾蜍浆液、烘制蛇干后,出售蟾蜍浆液得款 950.26364万元;出售蟾蜍干、蛇干得款 67.263万元,出售蛇干得款63.17万元;将部分提取过浆液的蟾蜍货运至广州市出售,被用于餐馆经营。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某合作社抓获万某某、周某某、王某,现场查获烘干蛇 3050 公斤、蟾蜍28728.6公斤及部分活体蛇,依法予以扣押,后将其中的活体蟾蜍、蛇移交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处理。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扣押的动物及动物制品涉及的物种为中华蟾蜍、乌梢蛇、黑眉锦蛇、赤链蛇、王锦蛇,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万某某等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提醒

  

  请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口腹之欲和贪婪之心触犯法律!为保护生态环境,倡导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或收售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体统线索,共同向非法猎捕行为说“不”。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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