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1第一量刑幅度
5.19.1.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6)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上述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一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
(7)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8)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七万元以上。
5.19.1.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收益价值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实施本细则5.19.1.1(7)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且增加价值达八万元,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具有本细则5.19.1.1(4)和(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至二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9.2第二量刑幅度
5.19.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的;
(7)实施本细则5.19.1.1(7)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且价值总额达到四十万元的,或者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
(8)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三十五万元以上的。
5.19.2.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每增加四千元)的,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超过10次且价值总额不满十万元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每满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实施本细则5.19.1.1(7)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且增加价值达八万元的,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具有本细则5.19.2.1(4)和(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从宽处罚:
(1)行为人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5.19.5需要说明的问题。
(1)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综合确定量刑幅度和宣告刑;
(2)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次数在十次以上的,犯罪数额达到十万元的,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未达到十万元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
5.19.6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9.6.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5.19.6.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5.19.6.3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
5.19.7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被判刑或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