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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www.leshanpeace.gov.cn 】 【 2022-07-04 12:56:08 】 【 来源:

  5.23.1第一量刑幅度


  5.23.1.1有如下情形的,在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4)被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5)容留、介绍孕妇、智障人员卖淫的;


  (6)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7)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5.23.1.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每增加一人次卖淫,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容留、介绍孕妇、智障人员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非法获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23.2第二量刑幅度


  5.23.2.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23.2.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年刑期;


  (6)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每增加一人次卖淫,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容留、介绍孕妇、智障人员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非法获利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非法获利超过三十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23.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5.2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2)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3)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23.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但最低不得少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对于非法所得额的二倍超过下列标准上限的,参照非法所得额的二倍确定罚金数额。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


  5.23.6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对象、场所、是否盈利、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编辑: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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