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第一量刑幅度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1.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调节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1.1.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1.1.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5.1.1.4重伤一人,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之一的: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1.2第二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1.2.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调节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造成一人死亡,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一人死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一人死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1.2.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的: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1.2.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1.2.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1.2.5具有5.1.2.1至5.1.2.4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1.3第三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满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1.4对于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及无能力赔偿数额分别达到不同档次量刑标准的,以达到较高档次的量刑标准确定量刑起点。达到相同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没有死亡人数的,以重伤人数确定量刑起点。
5.1.5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事实,确定刑罚量后,再根据不同情形调节基准刑。
5.1.5.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5.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50%:
(1)交通肇事后未破坏现场、积极救助伤者的。但与自首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2)伤者或者亡者均为被告人亲属的;
(3)伤者或者亡者中包括被告人亲属的,根据亲属与非亲属人数的比例情况、赔偿数额完成情况等,综合确定减少的比例;
(4)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5.1.6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6.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6)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
(9)一年内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行政拘留,或者曾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或为减轻责任,伪造、变动事故现场的。
5.1.6.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2)事故发生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3)曾因交通肇事行为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