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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www.leshanpeace.gov.cn 】 【 2022-07-04 12:43:43 】 【 来源:

  5.4.1第一量刑幅度


  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上,数额每增加六至八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4.2第二量刑幅度


  构成集资诈骗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不同情形在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4.2.1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4.2.2集资诈骗在五十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七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4.2.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对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直接负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集资诈骗一百人以上的;


  (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5)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6)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积极退赃,集资参与人损失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绝大部分赃款被扣押,集资参与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未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4.5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4.5.1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三百万元罚金。


  5.4.5.2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5.4.5.3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5.4.5.4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但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5.4.6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4.6.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赔的;


  (2)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能全部退赔的,或者退赔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的;


  (3)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非法获利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4.6.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编辑: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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