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过程中,结合“德古听证”机制,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多名彝族村民的马帮(解释:指按民间约定俗成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群赶马人及其骡马队的称呼,是大西南地区特有的一种交通运输方式)运输劳务纠纷。
纠纷缘起:协议条款模糊引争议
2025年5月,电力基座建设承包人阿支某某与吉础某某等七名村民签订《工程劳务马班合同》,约定按每立方320元的价格将相关建材运输至山上指定地点。协议中有“未能完成材料运输中途离场不予支付所有款项”的规定,但未明确具体工期、日工作量标准及违约免责情形。施工期间,因工程承包人提出的日运输量超出了马帮的实际运力,双方于7月15日发生争执,马帮随后离场。工程承包人认为马帮违约,拒绝支付任何报酬,并要求马帮赔偿停工损失8万余元;吉础某某等7人则主张索要报酬6万余元,并额外要求支付修整山道的劳务费用2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吉础某某等村民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于7月30日来到马边检察院寻求法律咨询并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履职:法律支持与民俗调解双轨并行
8月1日,马边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同步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向双方释明涉案法律规则,重点解析格式条款效力与报酬请求权等规定;二是实地核查现场,确定2.5个基座的实际完工量等关键证据;三是引入彝族"德古"调解机制,结合法理与“守信重诺”传统开展疏导。通过多轮沟通,双方对抗情绪显著缓和,逐步转向理性协商轨道。
听证解纷:法理与习惯法的共治实践
8月7日,马边检察院邀请“德古”听证员召开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进一步阐释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效力提出,协议中“未能完成材料运输中途离场不予支付所有款项”条款存在免除承包人责任、限制村民权利的情形,在合同未约定合理工作量且离场事由非恶意的情况下,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同时,阐明对已完成劳务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报酬请求权;对于运输量核算问题提出,经核对运输记录与行业标准,发现村民主张的运输量存在虚高可能,建议按行业标准核算实际工作量;就修路费争议提出,山道修整费用可能属于实现运输目的的必要成本,依据《民法典》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存在被认定为单价组成部分的可能,且2万余元主张显著高于正常成本,建议重新考量合理性。
“德古”听证员进一步结合传统“按劳取酬”原则表达了听证意见,并呼吁双方以实际劳动量作为和解基础。经过深入释法说理,双方在充分知悉法律风险后发表了意见。工程承包人表示同意支付2.2万余元劳务报酬,并撤回索赔8万余元停工损失的要求;申请人表示认可实际劳务报酬费用,并愿意放弃2万余元修路费的主张。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梳理“格式条款效力-归责分析”、“报酬请求权-事实确认”、“费用包含-合同解释”、“损失主张-举证责任”的法律逻辑闭环,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理支撑。同时,协同“德古”在法律原则框架内注入传统习惯法原则进行补强。通过“法律逻辑厘清-协商参考提供-自主处分尊重”的工作模式,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双方放弃了缺乏依据的主张,节约了司法资源,修复了社会关系,是“法理情融合共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次有效实践。